發布時間:2024-03-21 10:23
小區井蓋損壞,物業雖拉了警戒線,卻遲遲未更換,業主給電動車充電時不慎踩翻井蓋導致受傷。雙方協商賠償未果,業主一氣之下將小區物業告上法庭。
業主踩井蓋受傷
物業被訴至法院
2022年6月,蔡先生在小區給電動車充電時,不慎踩翻井蓋差點摔至井底,致頭頸、背部受傷,后經門診治療花費近4000元,因傷休養一個多月。2023年3月,因賠償協商未果,蔡先生將物業訴至法院,以物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,要求物業賠償醫療費、誤工費、營養費等3萬余元。
對蔡先生的訴請,物業辯稱事發地為車棚外綠地,并非人行道,且物業一個月以前已設警戒線,并在業主群提醒業主注意,故蔡先生應擔主責。同時,物業認為蔡先生無固定收入,主張誤工費2萬元過高,且蔡先生未經住院治療,所主張交通費、營養費、精神損失費等6000元費用證據不足,于法無據,物業難以認同。
蔡先生認為物業雖設警戒線,但警戒線垂落在地,事發地來往業主不少,警示作用不明顯,且此前物業以適配井蓋未到貨為由,遲遲不更換井蓋,拖延履行職責,管理混亂,應擔全責。同時,蔡先生認為自己雖為自由職業者,但因傷休養造成收入減少是客觀事實,物業不能以缺乏工資證明而低額賠償。
安全隱患勿疏忽
物業業主共擔責
法院經審理認為,本案中物業雖已設置警戒線,但不明顯,且未及時更換新井蓋,未能有效防止意外發生,而蔡先生事發時也未注意現場環境,存在疏忽,故雙方都應擔責。本案的癥結在于蔡先生各項損失的合理認定,承辦法官建議蔡先生對誤工期、營養期、護理期、后續治療費等賠償項目進行鑒定,以打消物業疑慮,構建協商基礎。后經協商,雙方一致同意由法院委托鑒定。經鑒定,蔡先生誤工期、護理期、營養期分別為40日、10日、15日。根據該鑒定結論及醫療費發票,承辦法官計算出蔡先生各項損失共計約2萬元。
2023年6月,經法院調解,蔡先生與物業達成協議,物業公司承諾于2023年7月1日前賠償蔡先生1.5萬元。
法官提醒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九百三十七條【物業服務合同定義】,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,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、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,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。
根據第九百四十二條【物業服務人的一般義務】,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,妥善維修、養護、清潔、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,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,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、財產安全。
□達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閆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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